时间:2022-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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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客户备付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客户备付金管理工作,保障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支付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8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国人民银行令〔2024〕第4号)、《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1号)、《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银发〔2023〕1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客户备付金,是指交易中心为用户办理支付业务而实际收到的预收待付货币资金。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客户备付金的账户,与预付卡备付金专用存款账户统称为备付金账户。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是指交易中心为客户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等特定业务时,已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付出或者尚未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归集的待付资金。
特定业务银行,是指满足《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的规定,具备相关业务资质,为交易中心提供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存管等服务的商业银行。
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是指交易中心在特定业务银行开立的专门存放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账户。
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是指符合《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规定,负责对交易中心所有客户备付金信息进行归集、核对并监督的清算机构。
第三条 交易中心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应当直接全额交存至该账户。交易中心应与中国人民银行签订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受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协议约束。开立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后,应当使用账户规范办理业务,并区分不同业务权限,使用资金转账、现金存取、账务核对、信息查询等账户服务,严格防控风险。
第四条 交易中心接收的客户备付金只能用于办理客户委托的支付业务和监管规定的其他情形,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应分户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占用、借用备付金,不得以备付金为自己或者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客户备付金账户管理
第五条 交易中心客户备付金的划转应当通过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办理。交易中心与清算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双方协议约定,开展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完整,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交易中心应当遵守清算管理规定,向清算机构及时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交易信息。清算机构依照监管规定对客户备付金业务实行监督的,交易中心应当配合。
第六条 交易中心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可以选择一家特定业务银行开立一个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仅用于办理跨境人民币支付结算业务。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与交易中心境内客户、商户银行结算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由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或网联清算有限公司通过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管理,以及境内和跨境资金划转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规定。
第七条 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和使用严格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进行,确保相关事项具备监管规定的必要性条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
第八条 若交易中心出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账户变更情形,应当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10个工作日内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复要求的时限内申请账户变更,并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相应申请材料。
若交易中心名称发生变更,应当在名称变更手续完成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到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名称变更。
第九条 若交易中心出现《中央银行存款账户管理办法》规定的账户撤销情形,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申请撤销账户,并在撤销账户前完成规定的撤销账户准备工作,若无法完成则应当出具明确、有效的书面说明。
若交易中心拟终止支付业务,应当在按照规定提交的支付业务终止方案中明确备付金处理方案等用户合法权益保障方案,说明支付业务的资金和信息承接方情况、与承接方签订的备付金承接协议等内容,说明备付金账户及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撤销事项,在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终止相关业务后办理销户手续。
第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将开立、变更和撤销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的原因及后续安排报告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
交易中心应当在备付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立、变更或者撤销当日分别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同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十一条 交易中心应当确定一个自有资金账户,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并将账户信息书面告知清算机构。交易中心应当将备案自有资金账户与特定业务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分户管理。
交易中心拟变更备案自有资金账户的,应当提前2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报告变更原因、变更后的自有资金账户、变更时间等事项,并书面告知清算机构。
第十二条 交易中心拟变更清算机构的,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报告变更方案。变更方案应当包括变更理由、时间安排、变更后的清算机构、业务合作情况、系统对接方式、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交易中心应当与清算机构签订备付金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客户备付金安全。交易中心应当自备付金协议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备案。
备付金协议应当约定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以及客户备付金发生损失时双方应当承担的偿付责任和相关偿付方式。备付金协议对客户备付金安全保障责任约定不明的,交易中心和清算机构应当优先保证客户备付金的安全及支付业务的连续性,不得因争议影响客户合法权益。备付金协议内容发生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交易中心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办理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业务,妥善保管备付金账户信息及交易信息,保障客户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不得将账户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组织,不得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进行透支,不得利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从事或者协助从事洗钱、恐怖主义融资、欺诈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章 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
第十五条 交易中心应当根据用户发起的支付指令划转备付金,用户备付金被依法冻结、扣划的除外。在收到客户备付金或客户划转客户备付金不可撤销的支付指令后,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或者相关协议约定,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提交支付指令办理客户委托的资金收付业务,并使用电子签名、数字证书或者预留印鉴作为支付指令的验证方式。交易中心授权清算机构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提交的支付指令,即视为真实意愿下发起的支付指令。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账户头寸管理机制,确保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用于履行支付义务。
第十六条 交易中心使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办理相关业务,应当基于真实交易信息发送划转客户备付金的支付指令,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可跟踪稽核和不可篡改,并确保相关资金划转事项的真实性、合规性。
第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通过清算机构处理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之间合作开展的支付业务。因与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合作产生的、基于真实交易的客户备付金划转应当通过清算机构在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之间进行,发起支付业务的一方应当提供交易流水、收付款人信息等表明交易实际发生的材料。
交易中心不得与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相互直接开放支付业务接口,不得相互开立支付账户。
第十八条 在符合相关业务规定的情形下,交易中心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的资金仅能向商户和客户指定的银行结算账户、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存在合规业务合作关系的其他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基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而认可的其他账户划转。
交易中心开展合规业务,需要向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自有资金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
第十九条 交易中心按规定通过非现金方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通过清算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划转资金;按规定通过现金形式为客户办理备付金赎回的,应当先通过备案自有资金账户办理,再通过备付金主监督机构从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将相应额度的客户备付金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要求缴纳行业保障基金,用于弥补客户备付金特定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 交易中心提取划转至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手续费收入、因办理合规业务转入的自有资金等资金的,应当向备付金主监督机构提交表明相关资金真实性、合理性的材料,经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审查通过后划转至备案自有资金账户。
第二十二条 交易中心以实际收到的客户备付金为该客户办理委托支付业务。客户备付金尚未到达交易中心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的,交易中心不得以自有资金等其他任何形式的货币资金为该客户办理预支或进行垫付。
第二十三条 交易中心因办理客户备付金划转产生的手续费费用,不得使用客户备付金支付。
用户可以按照与交易中心的服务协议约定提取其持有的余额,但是交易中心不得向用户支付与其持有余额有关的利息等收益。
第四章 客户备付金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交易中心自觉接受、积极配合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及其他有权机关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实施的非现场监管以及现场检查。交易中心自觉接受清算机构对备付金集中存管账户中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实行的监督工作。交易中心自觉接受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对客户备付金存管业务活动进行的自律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中心与备付金银行搭建信息核对校验系统,按照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原则,于每个工作日对每个交易日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进行核对,并妥善保存核对记录。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当建立自查机制,定期按照要求对自身业务合规性、流程可靠性、系统连续性、客户信息安全性等进行自查,并应当聘请独立的、具有专业资质的审计机构,按年对备付金业务进行审计。
第二十七条 交易中心应当与清算机构建立客户备付金信息核对校验机制,逐日核对客户备付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交易中心应当与特定业务银行定期核对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划转等信息,并至少保存核对记录5年。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中心应当选择一家清算机构作为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并在备付金协议中予以明确。若交易中心拟变更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应按照《非银行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存管办法》相关规定办理,同时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报告变更后的备付金主监督机构及客户备付金核对校验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交易中心应当于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提交客户备付金业务以及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报告,包括客户备付金和特定业务待结算资金的存放、使用、余额、风险和处置情况等内容。
交易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支付业务信息、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营数据报表、统计数据,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报送的与公司治理、业务运营相关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条 交易中心应当按规定及时与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核对账务,通过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定期打印余额对账单进行对账。账务核对结果不一致或者有异议的,双方应当及时查找原因并妥善解决。
第三十一条 有关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用户资料、交易记录及其持有的支付账户余额或者预付资金余额,或者冻结、扣划用户资金的,交易中心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 交易中心应建立备付金风险应急预案,以及其他可能危及非银行支付机构正常经营,损害用户合法权益的风险事件应急预案。
第五章 风险准备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交易中心设立的风险准备金从备付金利息收入中计提,用于弥补特定风险事件导致的客户备付金损失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用途,计提的风险准备金存放在风险准备金专用存款账户中。
第三十四条 交易中心对不能有效证明因客户原因导致的资金损失应及时先行全额赔付,保障客户合法权益。当风险准备金不足以支付需承担的赔付责任时,交易中心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补足。
第三十五条 涉及风险准备金使用的资金赔付事件参照《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交易赔付工作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交易中心应在年度监管报告中如实反映前一年度发生的风险事件、客户风险损失发生和赔付等情况。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易中心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与中国人民银行监管要求不一致时,遵从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