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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两方合同)
发布时间:2025-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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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两方合同)
(2026年版)
使 用 说 明
1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由煤炭生产企业(煤矿或煤矿销售公司)与电力企业(电厂或电厂燃料采购公司)签订的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均适用本文本。
2 、购销双方应按照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煤炭购销合同。
3、陕西煤炭交易中心、国家公共信用和地理空间信息中心开展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签订与执行情况和履约信用信息数据采集工作。
4、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及需要,在不违反国家政策和总体原则情况下,在协商一致基础上补充其他条款。本合同一经签订,受国家法律保护。
煤炭购销中长期合同
卖方(煤炭企业) :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税 号: | |
电 话: |
买方(用煤企业) : | |
地 址: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开户银行: | |
银行账号: | |
税 号: | |
电 话: |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合同双方在平等互利、自愿一致的基础上,就2026年度煤炭买卖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签订本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第一条 煤炭产地和品种规格
1.1 煤炭产地:
资源矿点1:
资源矿点2:
资源矿点3:
1.2 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买卖双方自觉遵守国家六部委发布的《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具体品种和质量规格见表1。
表1:煤炭品种和质量规格表
品种 | Mt % | Aad % | Vad % | Qnet,ar (kcal/kg) | St,ar % | ST ℃ |
第二条 数量及交货期
2.1 合同总量: 万吨。
月度计划表
单位:万吨
品种 | 小计 | 月度分解量 | |||||||||||
1月 | 2月 | 3月 | 4月 | 5月 | 6月 | 7月 | 8月 | 9月 | 10月 | 11月 | 12月 | ||
2.2 合同交货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3 月度计划:由买卖双方协商确认。原则上按年度合同总量的月均分解量严格履约。月度履约率应不低于80%,季度和全年履约率原则上不低于90%,迎峰度夏、度冬等重点时段进一步提高履约比例。
2.4 其它: 。
第三条 交货方式和运输(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选择或更改本条中交货方式、运输方式以及有关运输条款)
3.1 交货方式: (离岸平仓交货/产地车板交货/产地坑口交货/到厂交货/到岸仓底交货等)。
3.2 运输方式: (水路运输/汽车运输/火车运输等)
3.2.1 公路直达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2 火车运输,由卖方向铁路部门提报运输计划,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 水路运输,承运单位和运费承担由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3.2.3.1 承运单位由买方指定的,买方需在受载船舶到达装运港前 个自然日向卖方报船,同时保证船舶资料齐全、安全合规,符合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
3.2.3.2 承运单位由卖方指定的,卖方应在 日前向买方提供装船计划,并在受载船舶到达接卸港前 日向买方通报船期动态。
3.2.3.3 在装船过程中,买卖双方均有到现场进行数质量跟踪和检测监督的权利。
3.3 卖方每月应协调发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发货;买方每月应协调收货人按合同约定数量及时收货,完成交收。
3.4 其它: 。
第四条 价格(可根据交货方式选择对应的定价方式)
4.1 结算价格 = 合同价格 + 质量调整价
4.2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增值税率13%)=货物含税价格 + 运输费用含税价格 + 港口中转费含税价格。
4.2.1 货物含税价格: 。
4.2.1.1 中长期合同电煤价格坚持优质优价原则。
4.2.1.2 以港口价格计算的合同定价机制为“基准价+浮动价”,热值5500千卡/千克基准价:675元/吨;浮动价实行月度调整,当月浮动价按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沿海指数、国煤下水动力煤价格指数、环渤海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秦皇岛动力煤综合价格指数综合确定,交易价格不超过明确的合理区间。选取以上4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最终以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按月发布的价格为准。
4.2.1.3 以产地价格计算的合同定价机制为按照国家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明确的价格合理区间,并应建立价格月度调整机制。
价格月度调整机制可由供需企业结合市场情况自主协商确定,但必须具有明确的价格及调整机制;也可参照下述“基准价+浮动价”机制确定出矿环节价格。其中,山西、陕西,蒙西、蒙东煤炭出矿环节中长期交易“基准价”采用当地价格合理区间中值;“浮动价”采用中价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煤价格指数CECI产地指数、国煤直达动力煤价格指数、CCTD产地动力煤价格指数综合确定;选取以上4个指数每月最后一期价格,按同等权重确定指数综合价格。每月中长期合同价格最终以陕西煤炭交易中心按月发布的价格为准。
4.2.1.4 对于在车板、到厂环节销售的煤炭,企业不得通过不合理物流运输费用或其他方式,变相提高或降低煤炭销售价格。
4.2.2 运输费用含税价格: 。
运输费用价格应符合市场实际行情,汽车运费、铁路运费以实际发生运费为准;船运费用应参考上海航交所同期同类船型、航线指数价格。
4.2.3 港口中转费含税价格: 。
港口中转费用根据港口协议约定价格。
4.3 质量调整价:
质量调整价包括发热量调价、硫分调价、灰分调价和全水分调价。
4.3.1 发热量调价(要体现优质优价、低质低价原则,在考核中明确极差,具体单卡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实际交货月加权热值(Qnet.ar)≥ Kcal/kg,价格在到站的基础上增加 元/吨。
Kcal/kg>实际交货月加权热值(Qnet.ar)≥ Kcal/kg,单卡价格按照 元/吨结算。
Kcal/kg>实际交货月加权热值(Qnet.ar)≥ Kcal/kg,单卡价格按照 元/吨结算。
实际交货月加权热值(Qnet.ar)低于 Kcal/kg的,单卡价格按照 元/吨结算。
4.3.2 硫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硫分(St,ar)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3 灰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灰分(Aad)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3.4 全水分调价(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水分(Mt)以 为基准,超 以上部分,每超0.01%价格降低 元/吨。
4.4 其它: 。
第五条 质量检测和数量检测(可根据实际业务需求,根据运输方式选择质量检测和质量争议处理方式)
5.1 质量检测:
5.1.1 铁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2 公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车/卸车)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1.3 水路运输:由 方委托买卖双方认可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在 (装船/卸船)过程中对煤炭进行采样、制样和化验。检测均须依据现行国家标准(GB),检测结果作为双方结算依据,费用由 方支付。
5.2 数量检测:数量以吨为计量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5.2.1 (公路/铁路/装船离岸/到岸/到厂等)运输的煤炭数量确认,以(装车点汽车衡/发运矿(点)轨道衡/定量仓/装船港船舶水尺/接卸港船舶水尺等) 计量为依据。
5.2.2 数量检验费用由 承担。
5.3 数、质量差异处理
5.3.1 数量差异
5.3.1.1 合理损耗的约定
。(双方协商确定)
5.3.1.2 买方发现亏吨,应在 日内(自收到货物之日起计算)通知卖方(并将有关记录一并送达),逾期卖方可不再受理。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如有异议, 应在 日内双方协商解决或者派员前去处理,逾期即视为同意买方意见。
公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铁路运输亏吨计量以 为依据。
水路运输亏吨计量由合同双方认可的装船港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出 具的检测结果为依据。
5.3.2 质量差异
当装运港/发站与卸货港(到站/到厂)检测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卸货港收到基低位发热量按装运港全水分换算)差异超过 kcal/kg以上,可在装运港/发站质量检测证书出具后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视为无异议。
质量差异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5.3.2.1 复验:双方协商将装运港/发站存查煤样送交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复验。若复验结果与装运港/发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同一全水分基)超出国标规定不同化验室间再现性允许差时,以复验结果作为买卖双方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以装运港/发站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3.2.2 复检:在争议煤炭具备复检条件(数量保证80%以上、单独堆存、移动煤流等)时,双方协商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实施复检。若复检结果与装运港/发站的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差异超出 kcal/kg,复检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否则,维持以装运港/发站结果作为最终结算依据。
5.3.2.3 质量争议处理中发生的复验、复检等相关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5.4 其它: 。
第六条 结算与货款支付
双方约定以 (预付货款/后付货款)方式进行结算。
结算以元(人民币)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1 到站交货
6.1.1双方约定(每周、每旬、每月) 结算一次。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办理相应货权转移手续,买方收到发票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
6.1.2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支付货款。
6.1.3 买卖双方约定的其他付款方式。
6.2 装船港离岸平仓交货
6.2.1 买卖双方同意以每一船煤为一批次进行结算。双方按有效的水路货物运单、相应货权转移手续及质量检验化验单(以下简称“结算单据”)进行煤款结算,所有结算单据传真件均有效,原件 个工作日内送达。
6.2.2 结算周期自受载煤船从装船港离岸之日开始计算。买卖双方在 个工作日内核对“结算单据”,如无异议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全部货款,若出现逾期货款,卖方有权提出逾期利息支付的要求。
6.2.3 买方如对结算事宜有异议,需向卖方发出“结算异议通知”,经卖、 买双方核查确认后,买方应在收到发票后 个工作日内向卖方结清货款。
6.3 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正常开票结算时,买方应在煤炭交收后 个工作日内按合同金额的 %支付相应煤款,待双方达成共识后,结清余款。
6.4 其它: 。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履行本合同义务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和赔偿守约方损失等违约责任。
7.2 其它: 。
第八条 不可抗力事件
8.1 由于恶劣天气、战争、自然灾害、运输中断、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政策变化,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或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件,致使直接影响到本合同的履行或者按约定的条件履行,遭遇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在15日内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向另一方出示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相应证明。
8.2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立即恢复本合同的履行;如果一方由于不可抗力事件无法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部分义务,则双方协商终止部分合同履行,该部分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各方相应责任,并不影响其他部分合同继续履行。
8.3 买卖双方应共同积极协调铁路运力。买卖双方不能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履约,如未能申请到铁路运力,卖方应当先交付资源,由买方通过其他运输方式提货,买卖双方不得以未配置铁路运力为由拒绝交付资源或拒不提货。
8.4 卖方不得以安全生产事故导致的临时性停产,以及设备故障检修、倒工作面、天气因素等短期因素影响履约。确因上述因素影响产量的,卖方应统筹企业资源或通过煤矿储备资源履约,或协商产量恢复后补齐欠量,仍存在缺口的,须通过采购市场煤资源履约。如以市场煤资源履约,买卖双方可根据实际市场行情重新协商。
8.5 合同一方如因特殊原因需减少履约数量,应提前 日与另一方沟通协商,不得单方面无故弃约或无故不履约。
8.6 其它: 。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9.1 凡因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而发生的争议,买卖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9.2 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同意向卖方所在地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
9.3 其它: 。
第十条 保密
10.1 除向政府及监管部门、检验机构提供必要的信息外,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涉及的数量、价格及品种质量等任何未公开商业信息。但根据证券交易所和监管机构的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的要求进行的公开披露除外。
10.2 协议双方确保参与本合同履行的本方员工不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未公开信息。
10.3 任何一方因未遵守本项保密而造成对方损失的,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
10.4 协议双方进一步承诺,对于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知晓的对方的所有商业信息和秘密,协议对方及参与本合同履行的员工均负保密义务。
10.5 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年后终止,除非需要保密的信息或资料非因任何一方的原因已向公众公开。
10.6 其它: 。
第十一条 生效
11.1 本合同经买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及使用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加盖合同骑缝后生效。
11.2 未经另一方书面同意,一方不能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第三方。
11.3 本合同正本一式肆份,合同双方各执贰份。
第十二条 其它
12.1 其它: 。
(以下无正文)
买方: (章) 卖方: (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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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方合同示范文本】2026电煤保供中长期合同示范文本.docx
